加拿大修訂刑法 “極度醉酒”下傷人亦可追究刑責
中新網多倫多6月24日電 (記者 余瑞冬)加拿大已完成對《刑法》的一項修訂,從而令處于“極度醉酒”(extreme intoxication)情形下傷害他人的被告,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。
加政府于6月17日向國會眾議院提交相關修訂法案,并順利獲得眾、參兩院通過以及總督御準。新修訂的條款于6月23日正式生效。
根據新條款,在“極度醉酒”狀態下傷害他人的個人,如果其在飲酒時有可預見的風險,即自己有可能出現以暴力方式失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,但其未能采取足夠方式來防止風險,那么其將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。
該條款中涉及的“極度醉酒”,是指當事人因醉酒而不知道或無法自主控制自身行為的、類似自動癥的狀態。而被告在辯護時須提供專家證據,以證明自己處于類似自動癥的“極端醉酒”狀態,但這需要達到很高的標準。
加司法部表示,加最高法院已明確,僅靠酒精幾乎不會導致“極度醉酒”狀態。醉酒或嗑藥不能作為實施攻擊或性侵等犯罪行為的辯護理由;但“極度醉酒”的辯護理由在一般情形下也不適用。
此前加《刑法》的相關條款禁止被告在暴力犯罪案件中以“極度醉酒”的理由作為辯護。但加最高法院法官今年5月裁決此條款違憲。加政府隨后著手對條款進行修訂。